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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32/2024-00348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成文日期 2024-12-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粮发〔2024〕58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71-2024-0003
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1-15 11:07:35  来源: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现将《温州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1日


温州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一)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国粮应急规〔2023〕24号)、《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浙粮〔2024〕37号)、《温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温政办〔2024〕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由粮食物资储备职能部门负责储备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突发事件受影响人员和安排受影响人员生活的各类物资。

各级政府应当统筹做好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本级救灾物资储备需求,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粮食物资储备职能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提出动用决策,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粮食物资储备职能部门根据本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购置、储备、处置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拨;财政部门根据救灾物资购置计划,负责审核并落实年度救灾物资购置和储备管理等经费。

(三)救灾物资储备应当坚持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属地为主的原则。救灾物资实行无偿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影响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及我省有关规定,建设与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和应急保障需求相匹配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多灾易灾、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和独立大型岛屿应当设置救灾物资储备分库。

(五)各级救灾物资原则上存储在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

市级救灾物资原则上存储在市本级及市级区域综合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投保财产险。根据灾情研判和救灾需要,可委托有关县(市、区)粮食物资储备职能部门所属救灾物资储备库代储;其中专业性较强的救灾物资可由应急救援队伍代储,通过储训结合提升救灾能力。

对一些具有特殊储备要求、不宜长期储存、使用量大而储备不足的物资,可以委托具备一定生产、经营和有储备能力的相关企业进行协议(合同)储备。

对承担市级救灾物资承(代)储任务的单位,市财政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六)救灾物资储备实行 “以县为主、市级统筹”原则。县(市、区)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应当能够保证当地一般灾害情况下救灾工作的需要。多灾易灾和转移安置人员较多的县(市、区)应适当增加储备数量。市级救灾物资主要用于各地重大突发事件紧急需求时的应急调拨。

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应当在保持总量的前提下,按照使用消耗多少购置多少、需要多少补充多少的原则进行安排。

二、购置管理

(七)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应涵盖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物品和救灾时补充应急救援所需设备。具体可根据当地灾害特点、历年物资使用和应急产品技术发展等情况,及国家、省、市有关应急物资品种标准进行购置和储备。

(八)救灾物资以政府储备为主,结合区域特点,积极开展协议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多种辅助储备。

(九)救灾物资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紧急状态下,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当现有救灾物资品种和数量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粮食物资储备职能部门制定紧急购置计划,财政部门落实采购经费,粮食物资储备职能部门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在保证采购救灾物资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进行紧急采购,原则上在浙江省政府采购云平台采购,也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三、仓储管理

(十)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满足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资金,建设用地应当按国家公益事业的有关用地规定执行,选址与规划布局合理。

(十一)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及我省有关规定,库房建设规模应当根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具备避光、隔热、通风、防潮、防鼠、防虫、防火、防盗、防污染等措施。并按救灾物资储备业务管理的功能要求,配置附属建筑及相关设施设备。

(十二)救灾物资仓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与救灾物资种类、储藏特性、进出仓方式、储存周期、应急调用等相匹配。

(十三)承(代)储单位具体承担救灾物资的收储、日常管理、处置和应急动用出库,并对救灾物资的品种、数量、储存期限内的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十四)承(代)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确保人员、物资和库房安全。

救灾物资储存保管应当根据其储藏特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积极运用先进适用的仓储技术,加强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保证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十五)各级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采取定点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统一仓牌和账表卡。承(代)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管理相关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出入库登记、安全巡查、设施维护、质量检测、物资台账、管理经费会计账等制度。

(十六)救灾物资入库实行验收制度,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和验收程序,对救灾物资的数量、品种和质量等进行检查。

市级救灾物资入库主要程序(县级可参照执行,具体流程详见附件7):

1. 新采购的救灾物资到库后,由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中心(简称市储管中心)对品种、数量、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进行核对和质量抽检,如需质量鉴定,可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外观有破损、质量不符合要求,检测不合格的应退回或责令供货方整改。检验合格后,市储管中心向承(代)储单位下达入库通知。

2.仓库保管员要根据入库通知要求,认真核对救灾物资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等信息,不相符的应及时报市储管中心。核对完成后,填写入库交接单、制作货位标识卡(附件2),更新保管账(附件3),根据仓库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存放点。入库通知单、抽样单和交接单原件留存归档,便于财务记账和备案。

3.入库完成后,市储管中心对救灾物资统计账、财务账同步更新,并附有入库通知单、抽样单和交接单副本,保证账账相符,并落实纸质账本和电子账本并行,避免遗漏错误。

4.入库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情况报告市粮食物资局。

(十七)救灾物资储存应当做到:

1.标签规范,货位卡标明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来源(采购、调拨、回收等)、生产厂商、生产日期、入库日期、建议储备年限等。

2.分类存放,码放安全、整齐、美观,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禁物品。

3.定期盘库,做到“三清、两齐、三相符”。“三清”:数量清、质量清、标识清;“两齐”:库容整齐,堆码整齐;“三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卡物相符。

(十八)承(代)储单位应当加强救灾物资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盘点,确保库存物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四、调拨管理

(十九)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共享协调机制。粮食物资储备职能部门应当将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等相关信息与应急管理部门共享。建立应急值守制度,汛期及重大突发事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等级,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应急运输、装卸等措施和经费,配置开展应急保障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保证随时开展救灾物资应急调运工作。

(二十)规范救灾物资调拨使用程序,救灾物资调拨使用原则上应逐级申请。应急调拨使用时,应当首先使用本级救灾物资,在本级物资全部使用仍无法满足救灾需要或者在突发事件演化过程中预估存在较大缺口时,可申请调拨上一级物资。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将救灾物资预置到可能受影响的地区。

申请使用上级物资,由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后向粮食物资储备职能部门下达调用指令,粮食物资储备职能部门根据指令下达调拨通知单,救灾物资所在地粮食物资储备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调运,并在通知下达后的8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

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救灾物资可先通过电子信息报告,后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二十一)申请调用上级救灾物资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种类,紧急转移安置人数、需救助人数;本级救灾物资的种类和数量;申请救灾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含规格型号),以及接收地点、接收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二)根据受灾地区的需求和全市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市级可以统筹就近调拨有关县(市、区)的救灾物资支援灾区。市级调用县(市、区)救灾物资视作市级救灾物资并给予补充。

(二十三)代储市级救灾物资的县(市、区)粮食物资储备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市粮食物资局的调拨通知单,组织调运市级救灾物资,并在规定时间内运达指定地点。

救灾物资的运力保障,原则上由粮食物资储备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落实。通过与有关物流单位、运输企业签订救灾物资应急调运装卸配送协议解决,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发生重特大事件所需运力和通行保障由市级应急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驻温部队、武警、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实施联动保障。

(二十四)调拨各级救灾物资所产生的运输费和人工装卸费等费用,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分别承担。市级调拨物资费用由市粮食物资局承担。

(二十五)受灾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上级调拨的救灾物资及时进行卸载接收、清点验收,并出具接收手续,及时反馈调出单位。如发生数量或质量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负责调出的粮食物资储备职能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市级救灾物资出库主要程序(县级可参照执行,具体流程详见附件8):

1.根据职责分工,市级救灾物资调拨需经市应急管理局审批,方可出库。如县级需要支援的应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一般情况下需要书面申请(见附件4),特殊情况,可通过微信、浙政钉上先口头申请,后补办手续。

2.市粮食物资局接到市应急管理局下达调拨指令后(见附件5),通知市储管中心救灾物资出库(见附件6)。市储管中心根据救灾物资生产日期、质量、库房地点等情况合理安排出库,及时与接收方联系,落实车辆,了解救灾物资接收点和人员,并向承(代)储单位下发出库通知,承(代)储单位根据市储管中心的出库通知组织出库。

3.出库时仓库和运输人员要清点数量、检查救灾物资质量,装车完成后再次清点核对,核对无误后填写出库交接单,由运输车辆或者运输人员携带,交接收人签字带回或者复印(传真)给市储管中心,用于登记和备案。同时,保管员更新货位标识卡、保管账等台账。

4.接收单位对市级调拨的救灾物资及时进行卸载、清点和验收,并在出库交接单签字或者出具接收手续,及时反馈调出单位。如发生数量或质量问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粮食物资局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协调处理。

5.救灾物资调拨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调拨情况报告市粮食物资局。

五、使用、回收和处置管理

(二十六)救灾物资主要用于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及抢险救援活动。受灾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放使用救灾物资。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应当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十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粮食物资储备职能部门应当对救灾物资的使用维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不得私自出售、出租和抛弃。

(二十八)各级粮食物资储备职能部门要根据救灾物资的使用功能与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定后,将救灾物资分为可回收类和非回收类物资。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本着“节约资源、充分利用、应收尽收”的原则,对未使用和可回收利用的救灾物资及时进行整理、归集和回收。回收的物资可由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使用,有明确要求的应送达相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粮食物资储备职能部门负责对回收入库的物资进行清洗消毒、维护保养、整理包装,作为当地救灾物资重新登记入库储备。

对非回收类救灾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回收。

市级救灾物资回收工作完成后,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粮食物资储备职能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时将市级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等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物资局和市财政局。

(二十九)承(代)储单位对达到建议储备年限或未达建议储备年限确须处置的救灾物资,报经当地粮食物资储备职能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市级救灾物资的建议储存年限根据省级相关文件规定确定(详见附件1),并按照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置。

市级救灾物资处置主要程序(县级可参照执行,具体流程详见附件9):

1.市储管中心应当每年3月底前,对达到建议储备年限或未达建议储备年限确需处置的救灾物资,按程序向市粮食物资局申请处置。物资建议储备年限,按首次验收入库时间起计算。

2.市粮食物资局对申请处置的物资,委托有检测资质的专业技术鉴定机构或组织行业领域专家(不少于3人)进行技术鉴定。

3.鉴定后,质量和性能满足救灾工作要求的物资延长储备年限,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质检,优先安排调用。质量和性能不能满足救灾工作要求,但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资,经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同意接收的可进入公物仓调剂使用;或经市粮食物资局同意后通过公益仓捐赠,可优先用于困难群体帮扶等公益事业。质量和性能不能满足救灾工作要求,且不具有使用价值的物资,经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后,无偿划转至温州国投资源回收科技有限公司,不得流入社会。

六、统计管理

(三十)各级粮食物资储备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统计制度,规范救灾物资统计管理,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填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三十一)建立救灾物资储备数字化全过程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承储单位要积极推进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加强与财政部门资产信息平台对接,利用物资信息管理平台提高储备管理信息化水平,确保账实相符。承储单位应实时将购置、储存、调拨等救灾物资储备全生命周期信息同步到信息管理平台,确保储备数据的实时性、准确性和共享性。

(三十二)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避灾安置场所的救灾物资由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并抄送同级粮食物资储备职能部门。

七、监督和处罚

(三十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粮食物资储备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调拨、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接收纪检、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承(代)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十四)储备仓库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拒不执行物资入库、出库指令和有关管理规定的。

2.因管理不善造成救灾物资缺失、质量明显下降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救灾物资的。

4.弄虚作假,造成救灾物资储备账实不符的。

5.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行为的。

(三十五)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救灾物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  则

(三十六)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三十七)本办法由市粮食物资局、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三十八)本办法于发布起一个月后施行,原《温州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温粮发〔2020〕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救灾物资建议储存年限

          2.救灾物资储备库货位卡(样式)

          3.保管账(救灾物资品种明细表(样式)、救灾物资保管明细账(样式))

          4.浙江省应急物资申请单(样式)

          5.浙江省应急物资调拨令(样式)

          6.浙江省应急物资出库通知书(样式)

          7.市级救灾物资入库流程图

          8.市级救灾物资出库流程图

          9.市级救灾物资处置流程图

      附件下载处  附件1-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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