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龙港市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保障单位管理,加强我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应急状态下有效发挥粮食应急保障作用,制定《温州市粮食应急保障单位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7月3日
温州市粮食应急保障单位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范粮食应急保障单位管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令第740号)《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号)《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浙粮发〔2023〕41号)和《温州市粮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粮发〔2020〕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统筹规划现有粮食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网点布局,通过新建、改造提升、整合优化等方式,构建由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保障中心组成的市县两级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市级整合粮食仓储、加工、配送和供应功能,组建粮食应急保障中心,优化粮食应急配送网络向全市重点保障区域延伸;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具备一家县级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和1家稻谷日加工能力50吨(或小麦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的粮食加工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至少具备一家县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或粮食应急保障中心;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具备一个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若确实不具备设点条件的,可在邻近乡镇(街道)增设应急供应网点予以对口保障。(具体建设任务见附件1)。
二、粮食应急保障单位的条件要求
依据《浙江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浙粮发〔2023〕41号)第六条明确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条件,结合我市实际,纳入温州市粮食应急保障单位的还应满足以下储运、加工、运输、供应各项细分指标之一:
(一)粮食应急储运企业的库房仓容≧200吨(油罐罐容≧50吨);日运输能力≧50吨(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25吨)。
(二)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的小麦或稻谷日加工能力≧40吨或油脂分装日加工能力≧5吨。
(三)粮食应急配送中心的库房仓容≧100吨(油罐罐容≧30吨);日运输能力≧15吨(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10吨);市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应获得省级“放心粮油示范配送企业”称号,或为连锁经营企业(统一配送粮食产品的门店不少于10家)且粮食日常库存量≧10吨。
(四)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小麦粉设计日供应能力≧2吨或大米设计日供应能力≧4吨或油脂设计日供应能力≧2吨。
(五)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应具备仓储、加工、运输、供应中两个以上功能指标。其中库房仓容≧200吨(油罐罐容≧50吨);小麦日加工能力≧40吨或稻谷日加工能力≧50吨;日运输能力≧15吨(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10吨);小麦粉设计日供应能力≧4吨、大米设计日供应能力≧10吨、油脂分装日加工能力≧2吨。
县级应急保障单位结合本地实际可做适当放宽。温州市粮食应急保障单位推荐标准见附件2。
三、粮食应急保障单位备案步骤
(一)单位申报。包括单位自主申报和部门推荐两种方式。符合温州市粮食应急保障单位推荐标准的单位可自主申报特定类型的粮食应急保障单位;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食应急工作实际和布局规划,在涉粮单位自愿的前提下,择优推荐;当年度已公示为温州市粮食应急保障单位的,无需重复申报。
(二)初步审核。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认定原则,对新申报单位进行审核,统筹考虑有关条件、标准及粮食应急保障规划布局等因素,择优确定本级粮食应急保障备选单位。
(三)实地查看。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级备选单位的储运、加工、配送和供应条件等进行实地查看,也可委托下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实地查看。
(四)签定协议。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与确定的粮食应急保障单位签订《温州市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附件3),结合本地实际约定权利、责任、义务,制作并授予牌匾。粮食应急保障单位名单等信息在本地范围内公开。
(五)逐级备案。粮食应急保障单位信息采取书面方式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录入单位信息,逐级备案提交至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日常管理
(一)调研和抽查。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调研活动或现场抽查,核实生产经营状况,协调解决应急准备或应急保供中存在的困难,督促其落实粮食责任、义务,完成应急任务。
(二)动态调整。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定期评估、调研和现场抽查中发现单位落实应急保障责任义务不到位、企业资质和应急保障能力明显不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等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终止协议,按程序及时补充新的粮食应急保障单位,并在每季度末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更新粮食应急保障单位信息。
(三)演练和培训。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每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或培训,提高行政部门与应急保障单位的应急联动效率,积累应急保供经验,增强应急应对能力。
(四)责任落实。粮食应急保障单位平时遵守粮食加工生产、流通、储备各项规定,根据要求准确报送粮食库存、销售价格等信息,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接受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出现涉及粮食应急保障的重大经营情况变动的及时报告。
五、保障政策
(一)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实施专项、优质粮食工程、“中国好粮油”“浙江好粮油”产品评选、信贷等方面,支持粮食应急保障单位发展。
(二)列为市级粮食应急保障单位的,根据工作情况,按照《温州市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予以一定的工作经费。
(三)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列为本级粮食应急保障单位的予以一定的工作经费。
(四)上级文件对粮食应急保障单位条件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本方案自2023年8月8日起施行。《温州市粮食物资应急保供网络建设管理办法》(温粮发〔2022〕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