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工作,始终把解决好十几亿人口的吃饭问题,作为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手中有粮、中心不慌”。通过加强我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保障单位管理,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单位在保障粮食应急供应上的作用,夯实粮食应急保障网络,保障我市粮食安全。
二、文件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令第740号)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号)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浙江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浙粮发〔2023〕41号)
《温州市粮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粮发〔2020〕19号)
三、目标任务
方案明确应急保障单位类型、市县两级应急保障单位建设的具体要求,提出市、县两级应急保障体系近3年的具体建设任务。
四、重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粮食应急保障单位的条件要求。条件要求与上级文件保持一致,并结合我市实际,对纳入温州市粮食应急保障单位提出各项细分指标。
(二)明确粮食应急保障单位备案步骤。按照单位申报、初步审核、实地查看、签定协议、逐级备案的步骤实施,体现政策执行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三)明确日常管理内容。包括调研和抽查、动态调整、演练和培训等方式,落实行政管理部门和应急保障单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四)明确保障政策。通过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实施专项、优质粮食工程、“中国好粮油”“浙江好粮油”产品评选、信贷等方面,支持粮食应急保障单位发展。对列为市级粮食应急保障单位的,根据工作情况,按照《温州市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予以一定的工作经费。
五、新旧政策对比
(一)文件执行依据调整。《温州市粮食物资应急保供网络建设管理办法》主要依据《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本方案是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于2021年出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后,根据《浙江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制定出台适应我市粮食应急保障单位管理的实施方案。
(二)应急保障单位类别调整。原文件中的8种类型包括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粮食应急配送中心、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粮情监测点、社会化储粮企业、粮食物资应急运输企业、粮食应急保障中心、救灾物资应急保供企业、重要商品(猪肉)应急储备企业,形成粮食物资应急保障体系,为我市一项创新式做法。现行文件与国家、省级规定保持一致,包括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保障中心5种类型,强化粮食应急关键环节的保障作用。
(三)政策保障方式调整。原文件对达到条件的单位每年进行奖励,现调整为按照工作协议每年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工作协议中明确工作经费的标准。
(四)工作经费的标准调整。原文件对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应急运输单位、粮情监测点等根据标准予以一定的奖励,现文件不再予以奖励。对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粮食应急配送企业和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每年给予的工作经费标准和额度较原文件做大幅调整,如应急加工企业按照日加工能力最高给予2万元、应急配送企业按照连销经营门店数量最高给予4万元、应急供应网点按照粮食日库存量给予3000元或1000元的工作经费。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解读人:徐放蕊
联系方式:0577-88865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