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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2003/2025-00035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成文日期 2025-04-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公开征求《温州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18 16:45 来源: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访问次数:

为适应新形势下政府储备粮油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温州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活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温州市分行对现行《温州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并征求了行业内及市级相关单位意见,形成《温州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5年4月18日至4月28日。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温州市鹿城区绣山路市行政中心3号院8号楼3楼321室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协调处(邮编:325000)。来信请注明“《温州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49855730@qq.com。

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4月18日


温州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温州市市级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活动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平时促产业,应急保安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浙江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参与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活动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市场主体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是指在保持市级储备粮油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和轮换计划,以符合储备质量要求的最近粮食生产季收获(进口采购回国)的新粮或近期新加工的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替换库存粮油的行为。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应当报经温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轮换市级储备粮油。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应当遵循保障粮食安全,适应本市粮食消费需求,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的原则,并按照计划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油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参考储存年限,并结合市场行情、储备品种结构和布局、粮油市场调控以及严控财政支出的需要,适时均衡轮换。未经批准,不得当年轮入当年轮出。

第七条 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粮食物资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行政管理工作,对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活动等情况进行监管。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储管中心)协助管理。

温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筹措、拨付市级储备粮油收储、轮换以及管理所需各项财政补贴,对相关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温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负责市级储备粮油轮出销售货款回笼和补库贷款发放,对发放的贷款进行信贷监管。

温州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收储公司)负责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具体组织实施储备粮油收储和轮换,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管。

第八条 建立市级储备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市粮食物资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研究市级储备粮油管理与轮换计划执行等工作,由市粮食物资局(市储管中心)负责召集。


第二章 轮换质量控制

第九条 常规储存条件下,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年限(按收获年度起算)一般为早稻谷3年、中晚稻谷1-3年、小麦3-5年、玉米1-3年、大豆1-2年、食用植物油1-2年。包装形式的市级储备成品粮油储存时间不得超出其保质期。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油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标准要求或相关产品国标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其中,市级储备成品粮油各项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应符合相关国标要求。

在确保粮食储存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五优联动”或包干轮换的储备中晚籼稻水分可放宽至14.5%执行,确因“优加”需要且次年6月底前出库的,经报市粮食物资局同意后可放宽至15%,但应按《关于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标〔2024〕198号)折合标准品数量入账。

第十一条 市收储公司及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油质量标准,按规定执行质量安全检验与报告制度。市级储备粮油常规质量指标出现不符合储备标准或规定情形的,市收储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整理达标。经整理后仍不达标或品质出现不宜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等情形的,应追加年度轮换计划,立即轮换出库。    


第三章 轮换方式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采用先出库后补库或先补库后出库方式,包装成品粮油轮换原则上采用先补库后出库方式。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根据组织与方式分为市收储公司自主轮换和委托轮换。轮换过程中,涉及品种结构与异地储备布局调整的,应报市政府批准;涉及轮换模式创新的,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研究实施;涉及补库进口粮食等情形的,由市收储公司视情提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研究实施。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公开竞价销售和招标采购,由市收储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粮食交易机构组织实施。市收储公司应当制定合同范本并督促指导相关粮食交易机构制定交易规则,及时向市粮食物资局报备。


第四章 年度轮换计划及实施

第十五条 年度轮换计划按照以下流程确定。

(一)市收储公司每年11月底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提出下一年度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建议方案,明确粮油轮换具体品种、数量,出库和补库方式等内容,经市储管中心初审后报市粮食物资局。

(二)市粮食物资局审核轮换建议方案后,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市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上报市政府审批。

(三)经市政府批准,市粮食物资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农发行下达市收储公司执行。

第十六条 年度轮换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轮换计划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因市场或政府调控需要等原因,市粮食物资局可暂停市级储备粮油轮换。

“五优联动”中晚籼稻轮换销售和补库,可与早籼稻品种替换互补。

第十七条 市收储公司按照下达的年度轮换计划,综合市场、质量和仓容等因素,及时制定自主轮换分季计划、委托轮换分月计划,经市储管中心审核后,适时有序组织实施。分季、分月计划有调整的,应报市储管中心同意。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油采取公开竞价交易的,市收储公司应制定合同要素表、确定交易底价,并分别于公开竞价挂标前、竞价当日进行线上报备。委托代储出库的应提前半个月将出库计划上报市粮食物资局;订单收购补库的应于收购前一个月内将收购计划上报市粮食物资局。

第十九条 除经市政府批准的为满足市场调控、应急保供等情形外,市级储备粮各月末实际库存不得低于储备规模的70%;原粮(含食用植物原油)轮换架空期不超过6个月,包装形式的市级储备成品粮油不得轮空。轮换架空期从开具提货单次月起开始计算,至补库粮油入库平仓验收合格转为储备之月截止。包干轮换等无需开具提货单的,以开具出库通知书次月起开始计算轮换架空期。年度轮换补库计划可延续至次年1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条 轮换补库粮油转为市级储备的时间按平仓验收合格之日确定。由市粮食物资局组织,市收储公司凭合格的平仓验收表和质检报告申请转作市级储备,市粮食物资局审批通过之日即为平仓验收合格之日。

第二十一条 包装成品粮油补库过程中,承储单位应当按规定查验粮油出厂质量报告,并进行入库质量安全检验。符合市级储备要求的包装成品粮,实物到库视为补库完成。实物形成完整货位后,应及时申请平仓验收检验,若检验结果不符合市级储备要求的,市收储公司按合同规定要求供货方在15个工作日内调换成合格产品。

保持总量不变,进出频繁且无固定周期的动态轮换,合同期间包装成品粮油出库与补库质量以粮油出厂质量为准。市粮油质检站应每季进行粮食质量检验。

第二十二条 轮换计划执行

(一)自主轮换。轮换补库粮源优先以订单粮食收购、带订单余缺调剂等方式落实,补库粮源不足部分和出库销售原则上应公开竞价。特殊情况下,经市粮食物资局、市财政局批准,可采用邀标竞价交易、定向采购(销售)、协商定价等其他方式进行。

(二)委托轮换。原则上应公开竞价,市收储公司应于委托轮换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下步实施意见。

省外委托轮换(含代储)的,有调整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根据政策性粮食分品种分等级分仓储存要求,为确保作业安全和提高仓容利用率,对单仓储存粮食数量与仓容差距较大的(除补库尾车差外),可竞价销售出库或超规模采购并仓,经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收储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轮换计划指令执行、损耗溢余处置等情况的内控管理,加强对代储、租仓(罐)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报送储备粮油竞价交易结果和相关统计报表。轮换过程中发生重大问题情况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市粮食物资局。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补库结束后,市收储公司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粮食物资局和市财政局报告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相关财政补贴资金标准按照《温州市级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损耗溢余管理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市收储公司应严格市级储备粮油损溢处置管理,及时核算及时补库。包干轮换或代储的市级储备粮油损溢处置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粮食物资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和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市农发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市级储备粮油贷款的信贷监管。市收储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制定完善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规程,编制轮换各项工作标准流程和合同模板,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予以处罚或追责。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收储公司按合同处理;构成违法行为的,由市粮食物资局移交相关单位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制度,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温州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温粮发〔2022〕21号)同时废止。市级相关管理办法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