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32/2024-00050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关县(市、区)粮食物资部门,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现代化粮食收购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浙粮〔2024〕18号),为有效整合各种社会资源,不断提高粮食收储能力和服务水平,经研究,建立市本级政策性粮食收购产后服务主体名录库。现就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温州市本级政策性粮食收购产后服务主体名录库
市本级政策性粮食收购产后服务主体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是以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收储公司)为主体,通过协议方式与市域内符合条件的粮食烘干、清理、除糙等社会化粮食产后服务主体(以下简称服务主体)组成联合体,以共同服务于市本级政策性粮食收购。名录库内服务主体根据服务情况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一)对名录库内市本级服务主体提供“净粮”服务且符合粮食收购政策要求的,按收购量给予20元/吨“净粮”补助;在此基础上,按要求采取集并运输的视情给予一定补助。(二)名录库内市本级服务主体(或前置质检辐射片区)当日送售市收储公司车次达8车以上(原则上每车10吨以上)的且设施条件允许的,视情给予前置质检支持。(三)对名录库内服务主体送售市收储公司的车辆按协议规定给予免排队、绿色通道支持。
二、申报对象
(一)市本级(鹿城区、龙湾区、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下同)范围内,服务政策性粮食收购的服务主体。
(二)市级示范净粮(烘干)中心。
三、申报条件
(一)具备农业机械服务相关营业资质。
(二)具备粮食烘干、清理服务能力且日烘干能力60吨以上。
(三)规范建立净粮(烘干)服务台账。
四、申报程序
市本级有意向的服务主体将现代化粮食收购服务体系建设申报表(详见附件1)报市收储公司;县(市、区)有意向的市级示范净粮(烘干)中心将申报表报当地粮食物资部门,当地汇总后发市收储公司。市收储公司初审后,报市粮食物资局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服务主体在温州市粮食物资局门户网站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纳入名录库管理。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季粮食收购季前,发布新一轮申报通知。同时,对原名录库内服务主体进行监测,对监测通过的予以保留,否则予以撤销。
五、有关要求
(一)名录库内服务主体送售粮食水分≤13.5%(为促进节粮减损,水分原则上不得低于12.5%),杂质≤1%,谷外糙米≤2%,其余指标应符合粮食收购政策要求(当年若发生灾情的,按受灾粮食收购政策执行)且由市收储公司收购入库,否则相应服务量不纳入“净粮”补助范围。
(二)名录库内服务主体应公示收费标准、相应服务声明(市本级服务主体不收取清理费用)和投诉电话(0577-88865626)。服务期间,市粮食物资局将组织开展农户电话回访和现场抽查,对发现市本级服务主体重复收取清理费用的,每发现1次收费扣除10%“净粮”补助,发现5次(不含)以上不予补助。
(三)对享受绿色通道的名录库内服务主体,发现3车水分、杂质、谷外糙米任一指标超标的,取消绿色通道资格;取消后连续3车达标的,恢复绿色通道资格。
(四)名录库内服务主体应规范建立净粮(烘干)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包括作业日期、农户姓名、烘干温度、运输车辆车牌号、车辆离开时间,钢丝扣编码(前置质检的需放置)、记录人等(格式详见附件2)。如已建立烘干台账的,可在现有台账上根据参考格式增加缺失项。未建立服务台账的,不予“净粮”补助;台账内容缺失或记录不规范的,取消相应车次“净粮”补助。
有关申报材料请于7月5日前报市收储公司,邮箱24596385@qq.com。联系人:市收储公司,陆冠铮13566257135;市粮食物资局,樊壬水18958851335。
附件:1.温州市本级政策性粮食收购产后服务主体名录库入库申报表
2.温州市本级净粮(烘干)服务台账(参考格式)
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6月24日
附件1
温州市本级政策性粮食收购产后服务主体
名录库入库申报表
申报单位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基本情况 | 服务能力:现有日烘干能力 吨,日除杂能力 吨,日谷糙分离能力 吨,运输能力 吨,临时仓容 吨,吨粮袋 条。 质检能力:具备(色泽气味、水分、杂质、出糙率、整精米率、黄粒米、谷外糙米、互混率、镉)检验能力 申请 前置质检(预计 月 日— 月 日) 粮库绿色通道(预计 月 日— 月 日) 粮农之家创建情况:是/否计划创建粮农之家或种粮大户俱乐部,预计有 位种粮大户,今年预计服务 户,服务面积 亩,收购期间,是/否实行预约烘干, 月计划召开农户培训交流大会。 烘干收费标准: 元/吨 干粮 湿粮 清理收费标准: 元/吨 干粮 湿粮 其他项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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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声明 | 我单位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已知悉有关政策。下一步,将规范烘干、清理作业,按要求建立服务台账,不向农户重复收取清理费用,收购期间服从市收储公司收购调度。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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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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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