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索引号 001008003015032/2024-00027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成文日期 2024-03-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征求《温州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4-03-11 17:19 来源: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访问次数:


各县(市、区)粮食物资局、龙港市经济发展局,鹿城区、龙湾区发展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中心,各承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猪肉储备管理,确保猪肉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动用便捷,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切实发挥应急保供作用。根据省局最新修订的《浙江省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浙粮〔2023〕27号),我局对原《温州市市级冻猪肉储备实物管理办法(暂行)》(温粮发〔2020〕47号)和《温州市级活体生猪储备实物管理暂行办法》(温粮发〔2022〕6号)进行合并修订,并拟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实施,同时将原管理办法废止。现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3月22日前将修订意见以书面形式(见附件1)反馈我局因新一轮猪肉储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故将意见征求时间缩短为10个工作日),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1.征求意见反馈单

          2.温州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温州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3月8日

(联系人:金军庆、杨尚结;联系电话:0577-88865632、0577-88865627,18367803220)

 

附件1

征求意见反馈单

 

文稿标题

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征求《温州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接受单位

鹿城区、龙湾区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粮食物资局、龙港市经济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中心,各承储单位

 

单位负责人署名或盖章

2024年   月   日

(经办人员及电话:                            )

请各单位于3月22日(星期三)下午6时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系人:金军庆、杨尚结,联系电话:0577-88865627),反馈途径:通过浙政钉发送至杨尚结(18367803220),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附件2

温州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猪肉储备管理,确保猪肉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动用便捷,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切实发挥应急保供作用,参照《浙江省省级猪肉管理办法》(浙粮〔2023〕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猪肉储备,是指市政府为应对自然灾害和疫情等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和应急调控而储备的猪肉,包括生猪储备和冻猪肉储备。

第三条  市级猪肉储备按照企业储备、市场运作、自负盈亏、政府补贴、服从调度、保障应急的管理机制,实行常年储备、动态轮换。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拟订市级猪肉储备计划和下达收储或动用指令,会同市财政局、市粮食物资局研究提出市级猪肉储备规模和结构。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猪肉储备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年度预算核定等工作,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  市粮食物资局负责市级猪肉储备的收储、轮换、投放等行政管理,做好市级猪肉储备相关补贴费用预算编制、拨付、清算等工作,开展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加强补贴资金监管。

第七条  承储单位负责承担市级猪肉储备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动用出库,及时报送储备统计报表和业务报告(月度报表见附件1、2),对市级猪肉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三章 承储单位基本条件

第八条  生猪储备承储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仓储设施在温州市域内,具有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合法资质。

(二)符合当地环保要求且具有一定规模,常年能繁母猪存栏在500头(含)以上。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监控等信息化管理系统。

(五)近3年内无重大疫病发生,生产过程中投入品无违规行为。

第九条  冻猪肉储备承储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仓储设施在浙江省域内,企业自有或租赁符合《中央储备肉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2013)要求的冷库,其中租赁库有效租期不得短于承储期。

(二)具备《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资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三)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四)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商品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具有监控等信息化管理系统。

(六)具有与储备任务相匹配的应急投放能力

第四章 收储管理

第十条  市粮食物资局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储单位。同时将相关情况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若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市场出现价格异常等特殊情形,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商定收储方案,市粮食物资局根据收储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生猪储备任务安排原则:

(一)承储单位布局基本上在温州市域内,养殖区域相对独立,方便快速中转、装卸、调运。

(二)储备任务应与承储单位生猪存栏数、能繁母猪存栏数相适应。

第十二条  冻猪肉储备任务安排原则:

(一)储存在浙江省域内,且库房和库区相对独立,方便快速中转、装卸、调运。

(二)入库品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带皮、去皮去骠冻片猪肉、预冷猪肉及其分割产品。

(三)入库储备质量必须符合《鲜、冻片猪肉》《分割鲜、冻猪瘦肉》最新国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在承储期内,如承储单位无能力继续承担储备任务的,市粮食物资局可在其他承储单位中调剂储备任务。

第五章 在库(栏)管理和储备补贴

第十三条  市级猪肉储备实行专仓(专垛)或专栏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标识牌、标识卡样式见附件3、4、5),确保数量准确、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  市粮食物资局应对承储单位的市级猪肉储备数量、质量、安全、规范等方面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市级猪肉储备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市粮食物资局。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因自身原因无法承担储备任务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市粮食物资局。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按规定时间落实市级猪肉储备收储任务,未经市粮食物资局同意,不得调整更改。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将市级储备猪肉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九条  市级猪肉储备补贴标准如下:

(一)生猪储备补贴。每头每年30元。

(二)冻猪肉储备补贴。

1.利息补贴。按计划数量,上一年度冻猪肉年平均价格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损耗补贴。分库耗和途耗,各按计划内实际库存单价和储存数量的0.4%计算。

3.保管费用。基础保管费用标准为每年每吨960元,保管费主要包括仓租费、倒跺费等。

市粮食物资局可结合市场变化和储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并会同市财政局商定后予以确认。

第六章 出库(栏)动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市级生猪储备由承储单位根据育肥情况自行组织轮换,但轮换期间存栏数不得低于承储任务数。

第二十一条  市级冻猪肉储备由承储单位按规定在保质期内自行组织轮换,储备轮出后应当及时、保质、按规定等量轮入,轮换期间最低库存数量不得低于储备任务的70%,轮换时间不得超过30天。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粮食物资局。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商定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市粮食物资局根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出库价格在动用方案中明确,根据调控需要,必要时可按低于市场价格执行,产生的价差、装卸、运输等费用由市财政承担。承储单位应根据动用情况充实储备,原则上45天内恢复原有储备。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主动配合、自觉接受市粮食物资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粮食物资局对承储单位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在库市级猪肉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安全和轮换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粮食物资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发生以下情形的,市粮食物资局可根据承储协议约定,扣减储备补贴、终止承储协议,并要求承储单位承担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一)承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连续亏损,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继续承担储备任务的。

(二)不执行储备动用指令或执行不力、延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承储期内弄虚作假、账实不符,不配合检查的。

(四)承储期内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库点与承储协议不符的。

(五)未经市粮食物资局同意,擅自轮库出售、动用市级储备猪肉超过规定的最低库存数量要求及规定补库时间的。

(六)将市级储备猪肉对外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七)违反本办法和承储协议约定的其它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六条  发现市级猪肉储备承储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4年  月  日起施行。原《温州市市级冻猪肉储备实物管理办法(暂行)》(温粮发〔2020〕47号)和《温州市级活体生猪储备实物管理暂行办法》(温粮发〔2022〕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粮食物资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情况参照执行。

 

  附: 1.温州市冻猪肉储备月度报表(样式)

          2.温州市生猪储备月度报表(样式)

          3.猪肉储备标识牌(样式)

          4.冻猪肉储备标识卡(样式)

          5.生猪储备标识卡(样式)

 


附表1

温州市冻猪肉储备月度报表(样式)

 

承储企业(盖章):               储备地点:

品 名

上月

库存

本月

采购

本月

销售

本月

库存

储备地点

二号肉






四号肉






排骨肉






中方






五花肉






六分体






其 他

(碎肉)






合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注:具体明细作为附件报送。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2

温州市生猪储备月度报表(样式)

序号

名称

上月

存栏

出栏

月末

存栏

备注

1

公猪





2

能繁母猪





3

后备母猪





4

肉猪

30-50公斤





5

50-100公斤





6

100公斤以上





7

储备(育肥猪)合计





合计





承储企业(盖章):                     储备地点: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4

冻猪肉储备标识卡(样式)

 

储备单位


品   名


规  格


总 重 量


产  地


生产日期


入库日期


承储企业


 

5

生猪储备标识卡(样式)

 

储备单位


品   名


入栏日期


承储企业


 


附件3

关于《温州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我市市级猪肉储备包括冻猪肉储备和活体生猪储备,一直采用《温州市市级冻猪肉储备实物管理办法(暂行)》(温粮发〔2020〕47号)和《温州市级活体生猪储备实物管理暂行办法》(温粮发〔2022〕6号)两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为与省级最新制定的《浙江省省级猪肉管理办法》相适应,统一活体生猪和冻猪肉储备管理规定,我局参照省级最新猪肉管理办法对原管理办法进行合并修订。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职责分工、承储单位、基本条件、收储管理、在库(栏)管理和储备补贴、出库(栏)动用和管理、监督检查、附则共8章27条,重点对原则要求、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等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