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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市本级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贴息方案(试行)》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4-12-25 09:20 访问次数:


一、出台背景

2024年11月18日,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化融资支持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市积极探索优化融资担保贷款分担机制,拓宽融资资金渠道,因地制宜制定区域粮食收购市场化贷款贴息制度,采取设立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金和财政补助等方式,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化融资支持机制。

二、出台目的

加大市场化收购信贷扶持力度,切实增强粮食企业融资和化解风险的能力没调动农户售粮积极性,推动全省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化融资支持机制的通知》(浙粮〔2024〕33号);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四、主要内容

《温州市本级粮食收购市场化贷款贴息方案(试行)》共六部分,分别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实施范围。明确政策方案适用主体。比如:企业应属于温州市本级(鹿城区、龙湾区)范围内,于晚稻收购期间(10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采取贷款方式收购温州市域地产晚稻的粮食市场化收购主体。

(二)企业条件。明确市场化粮食收购企业应具备条件和应履行的义务等内容。比如:企业应经营正常、信用良好。企业应纳入国家粮食流通统计系统,规范建立粮食经营(统计)台账,按要求填报市场化收购数量,并具备与收购粮食数量相适应的仓储、检验等能力等。

(三)贴息标准及来源。明确贷款贴息起止时间、贴息金额、资金来源等条件。比如:规定贴息期限为6个月,货款最高不超过收购贷款金额,累积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贷款发生利息总额,并明确贴息资金首先来自省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中专项用于市场收购贷款贴息补助的部分,不足部分从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四)实施程序。明确政策实施相关流程。比如:市粮食物资部门做好调研摸底、测算贴息资金,对接财政提前落实预算;企业应及时申请贷款贴息、建立收购专户;企业收购过程及贷款资金分别受粮食物资部门和银行监管;收购完成后,企业在规定时间申请发放贴息资金并附申请材料,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发放补助资金。

(五)相关要求。明确市场化收购主体、贷款银行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确保市场化收购贴息工作规范、顺畅、取得积极效果,同时对生效时间、有效期作出规定。

(六)附件。贷款申报所需表格材料。包含温州市粮食收购市场化贷款贴息申请表、粮食收购进度五日报表、温州市粮食收购市场化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粮食收购汇总清单。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一年。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解读人:林淑乐、曾超

联系电话:0577-88865607、0577-88865620


解读机关:温州市财政局

解读人:徐秋雨

联系电话:0577-88537677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