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有关企业:
根据《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粮〔2021〕9号),为落实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我局决定开展2024年市本级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即国家统计部门入统的年主营业务收入在 2000 万元及以上的粮食加工企业),或具备以下条件的本地重点骨干粮食加工企业: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营业务为粮食加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具备与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相匹配的粮食有效仓容和加工能力,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粮油保管和检化验人员;
(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近三年无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粮食加工、销售台账完整齐全;
(六)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且每月报送企业粮食库存等有关报表。
二、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根据《关于印发温州市本级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温粮发〔2022〕72号)文件,提供《申报书》及相关材料附件,书面材料一式一份,并扫描为PDF电子文档。
三、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请于2024年10月30日前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协调处,联系人:颜彰翔,联系电话:0577-88865616。
四、审核流程
我局将联合市财政局组成审核组,根据申报企业仓储能力、必要库存量落实情况、注册资金规模、企业意愿等因素,核实确定责任储备数量。
五、其他事项
社会责任储备承储企业要根据出入库凭证,规范建立统计台账,配合做好现场检查,确保责任储备数量足额到位。
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