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32/2023-00061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龙港市经济发展局,市本级粮食生产经营和服务主体:
为化解基层库点收购压力,助力粮食产后节约减损,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度规范化和市级示范净粮(烘干)中心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达到规范化或市级示范净粮(烘干)中心评价标准的粮食生产经营和服务主体。其中:规范化净粮(烘干)中心为市本级(鹿城区、龙湾区、高新区<经开区>、海经区)范围内;市级示范净粮(烘干)中心为全市范围内。
二、评价组织
规范化和市级示范净粮(烘干)中心采取县级初审、市级评价方式。各县(市、区)审核上报后,市粮食物资局组织评价组赴各地现场检查评价。对现场评价达到80分及以上的市本级净粮(烘干)中心,认定为规范化净粮(烘干)中心;对现场评价达到90分及以上的净粮(烘干)中心,认定为市级示范净粮(烘干)中心。
三、时间要求
规范化和市级示范净粮(烘干)中心分两期申报。各县(市、区)粮食物资部门积极组织本区域净粮(烘干)中心申报,分别于早、中晚籼稻谷收割烘干期间完成现场审核,最迟于7月15日,11月15日前将申报表盖章扫描件及汇总表(附件2、3)上报市粮食物资局。市本级粮食生产经营和服务主体直接向市粮食物资局申报。联系人:蔡柳炜,联系电话:88865612、18768125733(浙政钉同号)。
四、其他
(一)市财政对本年度新建、改造的规范化或市级示范净粮(烘干)中心建设给予政策支持,有意申请补助的粮食生产经营和服务主体,需同步进行线上申报(申报网址另行通知)。已享受其他市级补助政策的设备不得重复享受设备补助。
(二)请各县(市、区)粮食物资部门加强对净粮(烘干)中心现场管理和台账整理的指导,确保真正发挥作用。
附件:1.规范化/市级示范净粮(烘干)中心评价标准
2.规范化/市级示范净粮(烘干)中心申报表
3.规范化/市级示范净粮(烘干)中心申报情况汇总表
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