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32/2021-00325 | ||
组配分类 | 统计信息 | 发布机构 |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成文日期 | 2021-03-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粮食和物资应急保供网络体建设,确保粮食和物资应急措施的落实,提升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应对能力,印发《温州市级粮食和物资应急保供网络体系建设考评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通知》(国粮调〔2013〕115号)《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温州市粮食应急预案》《温州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温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温州市粮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市级粮食和物资应急保供网络体系建设目标
“十四五”期间进一步健全集粮食和物资应急加工、配送、供应、监测为一体的市级粮食和物资应急保供网络体系。以粮食应急加工、救灾物资应急保供、重要商品(猪肉)应急储备、粮食应急配送中心(企业)+放心粮油店、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粮情监测点、粮食和物资应急运输、社会化储粮创建等八大类为重要建设内容,鼓励支持粮食和物资生产、销售、运输、供应等单位参与粮食和物资应急保供。通过5年建设,市本级粮食应急日加工能力达700吨以上(大米300吨以上),粮食应急配送中心(企业)4家以上,应急供应网点50个以上,粮情监测网点布局进一步优化,粮食和物资应急调运高效快捷。
二、市级粮食和物资应急保供网络体系申报和评价标准
(一)粮食应急加工
1.建设目标。
按照市本级日均口粮消费计算,日加工能力达700吨以上。从市本级粮食加工企业中遴选,不足部分在全市范围内根据日加工能力择优选定。
2.申报条件。
(1)经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粮食加工企业;
(2)守法经营,信用良好,建立粮食加工台账、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服从政府应急调控;
(3)粮食日加工能力100吨及以上;
(4)非市本级企业申报市本级应急粮食加工的,应符合布局需要并经当地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
3.申报材料。
(1)市级粮食和物资应急保供网络体系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主要生产设备能力证明复印件及清单,内容包括单机产能、型号、数量。
4.日常工作任务。
每月7日前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报表,落实企业必要库存量,并按照工作协议及时上报加工、经营、库存信息。
5.工作评价。
按照工作协议及时准确上报加工经营信息和相关报表的,给予200元/月的考评奖励,迟报扣除50元/月;粮食年加工量2万吨、3万吨、4万吨及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5万元的考评奖励。
(二)救灾物资应急保供
1.建设目标。
按照《温州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在我市范围内根据全品类涵盖的原则选取。
2.申报条件。
(1)经注册登记,守法经营,信用良好,具体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具备应急救灾物资保障能力;
(3)未发生救灾物资储存和安全生产事故。
3.申报材料。
(1)市级粮食和物资应急保供网络体系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生产企业提供主要生产设备能力证明复印件及清单(单机产能、型号、数量),仓储和销售企业提供仓储用房信息(面积、房产证明或租赁证明)。
4.日常工作任务。
汛期前、节假日等重要时点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上报救灾物资最低库存量。
5.工作评价。
每季开展日常库存量自查;配合行政部门实施现场核查;汛期前、节假日等重要时点按时上报救灾物资最低库存,及时补充救灾物资应急储备、实施救灾物资应急保供的,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和储备规模分为优、良、一般3个等级,考评奖励分别为3万、2万和1万元。
(三)重要商品(猪肉)应急储备
1.建设目标。
选择具有猪肉经营或生猪养殖资质、能承担应急保障任务、综合实力强、供应网络健全、经营规范的企业。
2.申报条件。
(1)注册地在温州市域内,具有合法营业资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冻猪肉储存条件或生猪养殖资质),经营状态良好,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肉类经营企业和生猪养殖企业;
(2)一年内日均冻猪肉存储量在200吨以上或活体生猪存栏数大于500头(每头生猪大于1000公斤);
(3)具有符合冻猪肉存储条件的冷藏物流车(单次运输能力大于5吨)或专业活体运输车(单次运输能力大于30头),保障运输安全,能够完成投放任务;
(4)冷库管理、安全生产等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未发生商品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进口冻猪肉根据“物防”专班要求具备入关检验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和浙冷链“溯源码”;工作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定期核酸检测;工作区域消毒消杀、记录。
3.申报资料。
猪肉储备按照市政府的储备计划,经公开招标确定冻猪肉储备企业和活体生猪养殖户。活体生猪养殖户需按上述条件申报;冻猪肉储备企业按合同执行,无需申报。
4.日常工作任务。
每月7日前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上报企业库存量和存栏量。
5.工作评价。
按照合同执行,不另作考评。
(四)粮食应急配送中心(企业)+放心粮油店
1.建设目标。
市本级确定4至5家粮食应急配送中心(企业),在应急情况下负责组织粮源和开展粮食应急配送。
2.申报条件。
按照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全市放心粮油创建活动的通知》(温粮发〔2019〕18号)要求,确定为我市放心粮油配送中心(企业),并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均列为粮食应急配送中心(企业),申报条件、申报资料按放心粮油创建要求执行。
3.日常工作任务。
根据《关于印发粮食产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温粮发〔2020〕33号)放心粮油创建相关要求,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落实企业和所属放心粮油店必要库存量规定,指导所属放心粮油店规范经营,强化粮食质量管理,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并按要求上报经营、库存信息。
4.工作评价。
按照《关于印发粮食产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附件8的申报条件逐项核查:
(1)放心粮油配送中心(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奖励15000元。每发现1项不符合要求的,扣减2000元;
(2)放心粮油配送中心(企业)所属的放心粮油店符合申报条件的,奖励3000元/家。每发现1项不符合要求的,扣减600元;
(3)放心粮油配送中心(企业)所属放心粮油店在认定后3年内撤销的,应如数自行补充的,如不补充的扣减考评奖励1万元;
(4)考评年度内各项工作规范开展,且在我市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能够顾全大局、服从统一调配的,按照企业1万元/家、放心粮油店1000元/家的标准奖励;
(5)年度考评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家。
(五)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1.建设目标。
按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1个、人口集中区域每3万人设1个供应点的要求,市本级共设50个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2.申报条件。
(1)经注册登记,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2)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有一定的粮食经营管理能力,执行《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服从政府应急调控;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10㎡,且储粮面积不小于15㎡的自有房产或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的租赁房产;交通便利,能通过5吨位货车并具备卸车条件;
(3)经营场所周边不得有经营易燃易爆物品、有毒化学、污染物品的场所;
(4)军粮供应站、粮油配送中心(企业)所属放心粮油店,符合上述条件且满足布局需要的,列为应急粮食供应网点。
3.申报材料。
(1)市级粮食和物资应急保供网络体系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店面的正面照相(含有清晰的店招)。
4.日常工作任务。
每月7日前通过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情监测系统报送《粮食经营收支存月报表》。
5.工作评价。
(1)按照工作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粮食经营收支存月报表》的,每期给予200元考评奖励,迟报的扣除50元/期;
(2)建立电子台账的,每年给予600-800元考评奖励;
(3)在我市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能够顾全大局、服从统一调配,积极主动从事粮油供应的,给予1000元的考评奖励;
(4)年度考评奖励最高不超过6000元。
(六)粮情监测点
1.建设目标。
覆盖全市和省外主要产、销区,各县(市、区)分别设立2至4个直报点(包括各类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粮食集散场所、粮食加工收购企业、粮油批发、零售企业等),省外主产区和主销区各设1至2个监测点,共计28个粮情监测点。
2.申报条件。
(1)具有掌握粮情动态信息资源的各类粮食市场、粮食经营单位与粮食行业组织;
(2)能够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粮食信息。
3.申报资料。
(1)市级粮食和物资应急保供网络体系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4.日常工作任务。
每周四上午前通过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情监测系统报送《温州市粮情监测表》。
5.工作评价。
(1)按照工作协议及时准确上报温州市粮情监测表的,每期给予50元考评奖励,迟报或数据不准确的,扣除20元/期;
(2)建立电子台账,每年给予600至800元考评奖励;
(3)上报价格专题分析资料的,给予400至800元考评奖励;
(4)平时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在我市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时,服从统一调配,积极主动从事粮油供应并及时反馈粮食动态信息的,给予2000元的考评奖励;
(5)年度考核奖励最高不超过4000元,其中省外监测点最高奖励10000元;
(6)市粮食产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开展粮情信息监测(批发市场外和省外企业分别设2-4个粮情监测点)、每周发布粮情监测信息、每月分析价格走势和市场库存,且形成全面有价值的年度粮情监测报告的,给予3万元考评奖励。
(七)粮食和物资应急运输
1.建设目标。
全市确定2至4家应急运输企业,承担应急情况下市级粮食和救灾物资紧急运输任务。
2.申报条件(不含冻猪肉和生猪运输)。
(1)经注册登记,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企业有固定运输车辆3辆以上(其中至少1辆车为10吨以上)、固定驾驶员5人以上、固定搬运工5人以上;
(3)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申报资料。
(1)市级粮食和物资应急保供网络体系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提供运输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4)固定驾驶员和固定搬运工数量的证明材料。
4.日常工作任务。
加强日常沟通与联系,为粮食和物资应急演练提供运输保障。
5.工作评价。
(1)年运输粮食1至2万吨的给予1万元考评奖励,2至3万吨的给予2万元考评奖励,3万吨以上的给予3万元考评奖励;
(2)配合开展各项应急演练的,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给予1万元的考评奖励;
(3)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服从统一调配,积极参与救灾行动的,给予1至3万元的考评奖励。
(八)社会化储粮创建
1.建设目标。
依据《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规定,落实粮食必要库存量,提高日常库存水平,增强社会粮食供应保障能力。
2.申报条件。
(1)市本级经营晚稻米、面粉等口粮品种为主的粮食生产经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2)依法登记,守法经营,管理规范,信用良好,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和必要库存量制度,服从政府调控;
(3)核定必要库存量100吨以上。
3.申报资料。
(1)市级粮食和物资应急保供网络体系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日常工作任务。
执行国家、省粮油统计制度,按规定登记统计台账,报送统计报表和相关数据,并保留相关原始凭据。
5.工作评价。
(1)创建单位考评年度内晚稻米或面粉库存量均达到核定必要库存量的,日常库存量晚稻米150-200吨或面粉300-400吨奖励1万元;晚稻米200-300吨或面粉400-600吨奖励3万元;晚稻米300吨以上或面粉600吨以上奖励5万元;
(2)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双随机抽查监管规定进行检查,发现一次粮食库存量达不到核定的必要库存量的,取消年度考评奖励;
(3)考评年度内未执行国家、省统计等制度的取消年度考评奖励。
(九)应急保供专项工作
市粮食产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发挥其社会管理的作用,积极参与放心粮油验收、开展粮油产业政策调研宣传、支持粮油企业发展等专项工作并取得成效的,每项专项工作予以不超过1万元的工作经费或考评奖励。考评年度内工作经费和考评奖励累计不超过2万元。
三、工作流程
(一)申报
有意向纳入我市市级粮食和物资应急保供体系的,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在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上公示,根据需要签订工作协议,按照要求开展日常工作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保供任务。
(二)年度考评
1.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应急保供网络体系申报,或根据工作需要,将承担我市粮食和物资应急保供职能的单位列为市级粮食和物资应急保供网络体系;
2.加强与纳入应急保供网络体系的单位联系与沟通,提供粮食和物资储备业务指导;
3.开展粮食和物资应急保供双随机抽查监管,抽查情况做为年度考评依据;
4.对抽查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开展整改工作;
5.每年第4季度开展年度考评,对达到奖励标准的予以奖励,并公示考评结果;
6.根据年度考评结果,对市级粮食和物资应急保供网络体系进行调整,于每年第1季度进行公示。
(三)紧急情况工作开展
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作为应急保供网络体系参与单位应服从市委市政府、粮食储备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依据各项预案开展粮食和物资应急保供,切实保障民生物资供应。
四、其他事项
(一)市级粮食和物资应急保供网络体系立足全市,主要依托市本级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工商户,保障全市粮食和物资应急保供,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建设考评办法。
(二)本办法中的市本级指鹿城区、龙湾区。
(三)同一企业承担不同工作任务的,按照工作评价分别给予补助或奖励。给予补助或奖励的单位查询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的信用信息应为良好及以上,未列入失信名单。
(四)已列入温州市级粮食应急网络体系的单位,正常经营且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无需重复申报。
(五)依据《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省内粮食经营主体应急协作机制的通知》,对按要求开展粮情监测、落实必要库存量等的商场超市,达到相应条件、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参照相应评价标准予以奖励;其他未列入应急保供网络体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有突出表现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参照相应评价标准予以奖励。
(六)个人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表现突出,并取得实际成效的,予以通报表扬。
(七)各粮食和物资应急保供网络体系参与单位应当守法经营,服从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完成应急工作任务,期间如出现违法行为的,责任自负。
(八)存在粮油质量、安全生产等重大问题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或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不服从政府调控的,或存在拒报、虚报、瞒报价格信息的,取消考评资格。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