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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32/2023-00023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成文日期 2023-03-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征求《温州市粮食应急保障单位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21 10:46 访问次数:


各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龙港市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保障单位管理,加强我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根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号)《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制定《温州市粮食应急保障单位管理实施方案》,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3月27日前反馈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联系人:徐放蕊;联系电话:88865613。

 

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3月20日

温州市粮食应急保障单位管理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全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范粮食应急保障单位管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令第740号)《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号)《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和《温州市粮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粮发〔2020〕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统筹规划现有粮食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网点布局,通过新建、改造提升、整合优化等方式,构建由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保障中心组成的市县两级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市级整合粮食仓储、加工、配送和供应功能,组建粮食应急保障中心,优化粮食应急配送网络向全市重点保障区域延伸;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具备一家县级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和1家日加工能力达50吨的粮食加工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至少具备一家县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或粮食应急保障中心;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具备一个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具体建设任务见附件1)。

二、粮食应急保障单位的条件要求

依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号)第六至十条明确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条件,结合我市实际,纳入温州市粮食应急保障单位的还应满足以下储运、加工、运输、供应各项细分指标之一:

(一)粮食应急储运企业的库房仓容≧200吨(油罐罐容≧50吨);日运输能力≧50吨(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25吨)。

(二)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的小麦或稻谷日加工能力≧40吨或油脂分装日加工能力≧5吨。

(三)粮食应急配送中心的库房仓容≧100吨(油罐罐容≧30吨);日运输能力≧15吨(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10吨);市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应获得省级“放心粮油示范配送企业”称号,或为连锁经营企业(统一配送粮食产品的门店不少于10家)且粮食日常库存量≧10吨。

(四)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小麦粉设计日供应能力≧2吨或大米设计日供应能力≧4吨或油脂设计日供应能力≧2吨。

(五)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应具备仓储、加工、运输、供应中两个以上功能指标。其中库房仓容≧200吨(油罐罐容≧50吨);小麦日加工能力≧40吨或稻谷日加工能力≧50吨;日运输能力≧15吨(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10吨);小麦粉设计日供应能力≧4吨、大米设计日供应能力≧10吨、油脂分装日加工能力≧2吨。

县级应急保障单位结合本地实际可做适当放宽。温州市粮食应急保障单位推荐标准见附件2。

三、粮食应急保障单位备案步骤

(一)单位申报。包括单位自主申报和部门推荐两种方式。符合温州市粮食应急保障单位推荐标准的单位可自主申报特定类型的粮食应急保障单位;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食应急工作实际和布局规划,在涉粮单位自愿的前提下,择优推荐;当年度已公示为温州市粮食应急保障单位的,无需重复申报。

(二)初步审核。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认定原则,对新申报单位进行审核,统筹考虑有关条件、标准及粮食应急保障规划布局等因素,择优确定本级粮食应急保障备选单位。

(三)实地查看。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级备选单位的储运、加工、配送和供应条件等进行实地查看,也可委托下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实地查看。

(四)签定协议。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与确定的粮食应急保障单位签订《温州市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附件3),结合本地实际约定权利、责任、义务,制作并授予牌匾。粮食应急保障单位名单等信息在本地范围内公开。

(五)逐级备案。粮食应急保障单位信息采取书面方式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录入单位信息,逐级备案提交至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日常管理

(一)调研和抽查。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调研活动或现场抽查,核实生产经营状况,协调解决应急准备或应急保供中存在的困难,督促其落实粮食责任、义务,完成应急任务。

(二)动态调整。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定期评估、调研和现场抽查中发现单位落实应急保障责任义务不到位、企业资质和应急保障能力明显不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等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终止协议,按程序及时补充新的粮食应急保障单位,并在每季度末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更新粮食应急保障单位信息。

(三)演练和培训。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每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或培训,提高行政部门与应急保障单位的应急联动效率,积累应急保供经验,增强应急应对能力。

(四)责任落实。粮食应急保障单位平时遵守粮食加工生产、流通、储备各项规定,根据要求准确报送粮食库存、销售价格等信息,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接受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出现涉及粮食应急保障的重大经营情况变动的及时报告。

五、保障政策

(一)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实施专项、优质粮食工程、“中国好粮油”“浙江好粮油”产品评选、信贷等方面,支持粮食应急保障单位发展。

(二)列为市级粮食应急保障单位的,根据工作情况,按照《温州市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予以一定的工作经费。

(三)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列为本级粮食应急保障单位的予以一定的工作经费。

附件:1.市县两级粮食应急保障单位建设任务

          2.温州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推荐标准

          3.温州市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

 


附件1

市县两级粮食应急保障单位建设任务

单位

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家)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吨/日)

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家)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个)

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家)

现状

2023年完成任务量

2025年完成任务量

现状

2023年完成任务量

2025年完成任务量

现状

2023年完成任务量

2025年完成任务量

现状

2023年完成任务量

2025年完成任务量

现状

2023年完成任务量

2025年完成任务量

市级

1

1

1

2家≧300吨/日

持续保持应急保障能力

持续保持应急保障能力

7

不断优化应急配送网络

不断优化应急配送网络

67

优化供应网点布局

优化供应网点布局

1

持续保持应急保障能力

持续保持应急保障能力

瓯海

为1家收储公司

提高收储公司应急运输能力

1

共6家,2家≧50吨/日

推进加工企业建设

2家日加工能力100吨以上企业

1

/

不断优化应急配送网络

32

0

各县(市、区)持续推动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建设

1

洞头

为1家收储公司

1

1家≧50吨/日

/

/

0

发展粮食应急配送中心

1

12

0

1

乐清

为益海嘉里集团

/

1

5家50≧吨/日

/

/

2

/

/

49

1

1

瑞安

为1家运输公司

现有收储运企业纳入应急保障体系,提高应急运输能力

1

共7家,3家≧50吨/日

/

/

1

发展1家大米应急配送中心

2

49

0

1

永嘉

为1家物流公司

1

4家,2家≧50吨/日

/

/

1

/

/

40

0

1

文成

为1家收储公司

提高收储公司应急运输能力

1

4家均未≧50吨/日

谋划推动企业提升日加工能力

1家日加工能力达50吨以上加工企业 

1

/

/

20

0

1

平阳

为1家物流公司

现有收储企业纳入应急保障体系,并提高收储公司应急运输能力

1

3家均≧50吨/日

/

/

3

/

/

28

0

1

泰顺

为1家物流公司

1

3家,1家≧50吨/日

/

/

1

/

/

26

1

1

苍南

为1家运输公司

1

9家,8家≧50吨/日

/

/

2

/

/

30

0

1

龙港

为1家物流公司

1

0

谋划推动企业提升日加工能力

1家日加工能力达50吨以上加工企业 

0

发展粮食应急配送中心

1

14

0

1


附件2










温州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推荐标准










单位:吨

应急储运企业(企业类型代码:CY)

应急加工企业(企业类型代码:JG)

级别

仓储能力

运输能力

加工能力

库房仓容

油罐罐容

日运输能力

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

小麦日加工能力

稻谷日加工能力

油脂分装日加工能力

市级

200

50

50

25

40

40

5

县级

20

5

25

10

10

5

1

应急配送中心(企业类型代码:PS)

应急供应网点(企业类型代码:WD)

级别

仓储能力

运输能力

供应能力

库房仓容

油罐罐容

日运输能力

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

小麦粉设计日供应能力

大米设计日供应能力

油脂设计日供应能力

市级

100

30

15

10

2

4

2

县级

50

5

10

5

0.5

0.5

0.5

应急保障中心(企业类型代码:BZ)

级别

仓储能力

加工能力

运输能力

供应能力

库房仓容

油罐罐容

小麦日
加工能力

稻谷日
加工能力

油脂日
分装能力

日运输能力

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

小麦粉设计日供应能力

大米设计日供应能力

油脂设计日供应能力

市级

200

50

40

50

50

15

10

4

10

2

县级

20

5

10

10

1

10

5

0.5

0.5

0.5

备注:1.此标准为推荐标准,非强制标准。
      2.单位只要能够满足配送、供应等各项能力细分指标之一的,即达到相应企业标准。
      3.应急保障中心满足仓储、加工、运输、供应中两个以上功能指标。


附件3

温州市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保障单位管理,完善我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确保在各类应急状态下有效发挥粮食应急保障作用,切实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根据《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浙江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温州市粮食应急保障单位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温州市级粮食应急保障单位。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授予乙方“温州市粮食应急保障单位”牌匾。

(二)甲方鼓励和支持乙方发展,制定扶持政策,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协调有关部门在项目、资金等方面为乙方争取支持。

(三)甲方对乙方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和应急准备情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

(四)在执行应急保障任务时,甲方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解决粮食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过程中的困难。

(五)因执行粮食应急处置措施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乙方给予补偿。

(六)乙方列为市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和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根据国家应急保障系统或当年度应急保障单位公示名单)且年内正常经营的,甲方将每年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

(七)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和粮食应急保障中心的工作经费按照当年粮食产业扶持政策执行。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按照“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做好人员、物资以及制度建设等各项应急准备,出现生产经营变动等重大情况应及时通报甲方,配合甲方对自身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和应急准备情况等内容进行调研、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报送粮食生产、加工、销售、库存等信息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生产经营的粮油产品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储运粮油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四)乙方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五)进入粮食应急状态或《温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安排和调度,服从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保供,自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按照甲方下达的指令及时做好粮食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保质保量完成粮食应急保障任务。

三、工作经费使用原则和支付方式

(一)乙方为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年内正常经营并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每日可加工粮食为_________吨,甲方按照乙方所能提供的粮食日加工量,达100吨的给予1万元、达200吨的给予1.5万元、达300吨的给予2万元的工作经费。

(二)乙方为粮食应急配送中心,符合连锁经营模式的(统一配送粮食产品至经营门店),当年度有粮食经营的连锁经营门店数量为_________家。甲方按照粮食经营的连锁经营门店数量,给予2万元/10家,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工作经费。

(三)乙方为市级(含鹿城区、龙湾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不含连锁经营门店),年内正常经营且粮食平均日库存量为_________吨。当粮食平均日库存大于2吨甲方给予3000元/年的工作经费,未达2吨的甲方给予1000元/年的工作经费。

(四)甲方于每年10月根据乙方的应急保障单位类型和前三款规定的指标一次性支付工作经费。

四、协议的终止

乙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经甲方组织评估后有权决定解除本协议、收回牌匾,本协议自甲方向乙方送达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

(一)在甲方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落实应急保障责任义务不到位、企业资质和应急能力明显不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责令限期整改后整改不到位的;

(二)通过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单位的;

(三)发生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影响单位正常经营的;

(四)违反粮食生产、流通等相关规定的;

(五)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六)在粮食应急保供中不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拒不执行应急保供任务,或执行不力,落实任务不到位的;

(七)对粮食应急保供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以上情形,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补充、修改和变更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

(二)对本协议的补充、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的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方式与本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方式相同。

(三)甲乙双方可协商补充、修改和变更条款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争议解决

双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若双方不能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一致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

七、协议的生效

(一)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三年。

(二)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