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索引号 001008003015032/2022-00020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成文日期 2022-02-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级活体生猪储备实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02 15:48 来源: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访问次数:

温粮发〔2022〕6号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中心、各承储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温州市级活体生猪储备管理,确保“储得进、管得好、用得上”,切实发挥应急保供作用,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级猪肉储备实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粮发〔2020〕41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温州市级活体生猪储备实物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2月24日    


温州市级活体生猪储备实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市级活体生猪储备管理,确保“储得进、管得好、用得上”,切实发挥应急保供作用,按照《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浙政办〔2019〕4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20〕12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级猪肉储备实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粮发〔2020〕41号)等文件要求,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主管单位)按部门职责履行活体生猪储备任务。

第二条 活体生猪储备是指市政府为应对市内发生的自然灾害、重大动物疫情或重大肉品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猪肉供应严重短缺、增加重大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的猪肉市场供应和稳定市场猪肉价格等情况而储备的活体生猪。

第三条 活体生猪储备实行企业(包括活体生猪养殖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主管单位负责活体生猪储备的收储、轮换、应急出库等行政管理,做好活体生猪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主管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储管中心)负责市级活体生猪储备计划的落实和储备期间的具体管理:组织对市级活体生猪储备的检查和考核;制定储备计划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与承储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根据主管单位指令组织实施出库并屠宰后运输到投放点等具体工作;及时上报活体生猪储备相应统计报表和业务报告;提出市级活体生猪储备费用年度财政预算和投放后费用结算,协助承储企业与需求单位进行投放结算。

第六条 承储企业根据储管中心下达的储备计划和承储协议规定,承担市级活体生猪储备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投放工作,及时报送市级活体生猪储备统计报表和业务报告,对活体生猪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按投放指令和规定程序,及时组织调运的活体生猪,接受主管单位、储管中心及其委托的第三方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三章  承储资质

第七条 根据政府采购办法,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储企业。根据招投标结果,未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列为后备企业,按顺序接替因故不能继续承储的企业承担储备任务,避免同一招标周期内重复招标。

第八条 活体生猪储备承储企业资质要求:

(一)在温州市市域内企业自身或有三年以上固定合作关系的养殖厂(场),具有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合法资质。养殖活体生猪的库房和库区应相对独立,方便快速中转、装卸、调运;

(二)企业自身或有三年以上固定合作关系的养殖厂(场)的能繁母猪存栏500头以上,自主常年育肥猪在栏数量(30公斤以上)应超过投标活体生猪储备计划数量;

(三)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四)选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动物防疫要求,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五)近三年内无重大疫病发生,生产过程中投入品无违规行为;

(六)具有与投标标的数量相适应的应急投放能力,包括具有活体生猪日运输能力100头以上的车辆、固定的屠宰厂(场)、24小时值班人员等。

第四章  收储管理

第九条 活体生猪储备按照储备计划,承储企业利用自身生产经营所需的在栏活体生猪作为储备,实行企业自行轮换,保证质量。承储企业应保证育肥猪在栏数量(30公斤以上)超过投标活体生猪储备数量,承储企业应当确保连续每天投放100头(100公斤以上)以上“外三元”猪的能力,直至全部储备数量投放完毕的储备能力。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有相对固定活体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活体生猪屠宰厂(场)须经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屠宰后猪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活体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储管中心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后,承储企业应在15天内达到合同签订的储备数量,不能完成的取消本次合同。

第五章  在库管理

第十二条 活体生猪储备实行专栏(区域)储存、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承储企业应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 储管中心按照规定加强对活体生猪储备的管理,可以采用人员现场检查和远程监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特殊情况下对活体生猪储备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主管单位对活体生猪储备承储企业的检查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活体生猪总存栏、育肥猪在栏数量、能繁母猪数量、出栏台账、质量安全等项目。

第十五条 活体生猪储备库(栏)区应定期消毒,保持库(栏)区整洁。在执行储备计划过程中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储备库(栏)区。承担活体生猪储备的养殖厂(场)需挂活体生猪储备标识牌(见附件1),活体生猪储备栏前应悬挂标识卡(见附件2)。

第十六条 储管中心和承储企业须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活体生猪储备的在库管理:

(一)储管中心应制定具体的检查内容,细化各个环节流程管理,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

(二)储管中心应加强活体生猪储备的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主管单位;

(三)承储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具有企业管理、病疫防控和疫苗管理等制度,并建立储备管理制度和应急投放工作机制;对活体生猪储备质量安全负全部责任(包括养殖、运输、屠宰过程的质量安全)。承储企业需每月清点活体生猪数量和检查质量等情况,并于月度结束后7日内向储管中心报送购销、库存等信息报表(见附件3);

(四)承储企业因故被撤销、解散或进入破产程序以及拆迁改建、生产调整、灾害疫病等无法继续承担或无法足额承担储备数量的,应提前书面报告储管中心和主管单位,经批准后调整承储任务。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按承储协议中规定时间内落实活体生猪收储计划,未经主管单位书面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活体生猪储备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六章  出库动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活体生猪储备由承储企业按育肥情况自行组织轮换。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须报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处理。

第二十条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指令,由主管单位提出活体生猪储备投放出库计划,由储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承储企业应根据指令积极配合,按要求及时、高效完成应急投放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所有承担市级活体生猪储备的承储企业要共同保证平均每天不少于400头(100公斤以上)或屠宰后白条猪32000公斤以上的投放能力,直至活体生猪储备数量全部投放完毕。投放完成后,承储企业应在30天内开始养殖育肥猪,90天内补库完成。

第二十二条 投放的活体生猪须由承储企业依据国家质量公检有关规定在储备活畜出栏前完成公证检验,并送达到温州市域内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屠宰,屠宰完成并检验合格后,运输到储管中心指定的地点投放。

第二十三条 投放时按照《温州市市级冻猪肉储备投放工作暂行办法》的冻猪肉投放程序和职责分工负责落实,投放重量按屠宰后白条猪净重计算。调价投放时,价格参照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或者浙江省省猪肉协会监测(公布)的白条猪价格,经批准后,进行补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主管单位现场每年监管检查不少于1次,储管中心现场每年监管检查不少于2次,并做好登记。因疫情等特殊情况,可以采用网上远程监控(每周不少于1次)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质量和安全等相关的检查(测)。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有关人员对主管单位和储管中心等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干涉、阻挠、拒绝。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主管单位或储管中心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发生以下情形的,主管单位或储管中心可扣减储备补贴、终止承储协议、取消承储资格:

(一)承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连续亏损,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继续承担储备任务的;

(二)不执行储备投放指令或执行不力、延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承储期内弄虚作假、账实不符,不配合检查的;

(四)承储期内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储存栏与承储协议不符的;

(五)擅自将活体生猪储备对外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六)违反本细则和承储协议约定的其它相关义务的。

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农业农村部门、行政综合执法部门等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检查人员须严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转嫁因由检查人员(单位)承担的费用,不得接受承储企业的宴请和馈赠;

(二)遵守承储企业有关防疫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 储管中心建立健全诚信管理体系,将无故挂空储备计划,储备数量不足、质量违法违规、不接受应急投放指令等问题被取消储备计划或承储资质的企业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活体生猪储备承储资格。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活体生猪储备实行财政补贴制度,采用每年每头包干制度。

第三十条 储备补贴费用分三部分结算,按财政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后立即拨付40%,储备的第二、三季度各拨付20%,另外的20%在合同期满后,根据检查和考核情况,结合合同期内承储企业执行投放、轮换和储备管理等情况,予以一次性拨付。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该办法由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附件:1.活体生猪储备标识牌(样式)

          2.活体生猪储备标识卡(样式)

          3.温州市级活体生猪活体储备月度报表(样式)

          4.温州市级活体生猪活体储备投放通知单(样式)

          5.名词解释

             6附件1-5.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