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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32/2022-00200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成文日期 2022-10-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粮发〔2022〕52号 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粮油骨干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11-25 09:52:07  来源: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龙港市经济发展局:

为培育粮食主渠道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促进我市粮食产业健康发展,我局制订了《温州市粮油骨干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温州市粮油骨干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2.温州市重点粮油骨干企业评选标准

 

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10月18日

附件1

温州市粮油骨干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温州市粮油骨干企业的管理,加强对市粮油骨干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粮油骨干企业的企业。

第三条  建立粮油骨干企业双联系制度,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级粮油骨干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情况。

第四条  在市级粮油骨干企业认定基础上,评选市级重点粮油骨干企业,推荐省级粮食主渠道企业。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温州市粮油骨干企业申报认定标准与条件

(一)申报范围。在全市范围内依法登记、证件齐全、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按规定列入国家粮食流通统计的各类粮油经营、加工、仓储企业,粮油主食加工企业、粮食批发市场、饲料企业,以及开展加工经营的粮食专业合作社等。

(二)经营规模。申报企业需达到相应的经营规模条件。

1.粮食经营企业年销售量8000吨以上,食用植物油经营加工企业年销售量3000吨以上;

2.粮食加工企业取得SC认证,日加工能力100吨以上,年加工量1万吨以上;

3.粮食仓储企业年均粮食保管量1万吨以上;

4.粮食批发市场年交易量5万吨以上;

5.粮油主食加工、饲料等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

6.粮食专业合作社年粮食加工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7.考虑到各地粮食产业发展不平衡,适当放宽洞头区、文成县、泰顺县的经营规模条件,但不低于申报条件的70%。

(三)依法规范经营。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规范、信用等级良好以上,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粮油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具备一定的质量检验能力或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建立粮油经营台账,及时准确报送粮油统计报表,服从政府调控。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不添加使用国家明确规定的禁限(停)用药物;企业无欺诈行为,不拖欠职工工资、粮食收购款等,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近2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如实提供如下有关申报材料。

1.温州市粮油骨干企业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未列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的粮食专业合作社需提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粮食销售数量、销售额报告;

4.质检设备、质检人员等质量检验能力证明或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协议;

5.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设计文书或标牌图片);

6.粮源基地建设、品牌创建、荣誉等复印件。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申报文件,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自愿如实申报的基础上,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盖章,于规定时间内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一式一份及其电子稿)。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复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查询信用记录,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复核结果通过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报市政府发文公布认定。温州市粮油骨干企业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九条  对已认定的温州市粮油骨干企业实行定期监测,动态管理。市级粮油骨干企业认定后每年监测一次。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温州市粮油骨干企业监测表,并附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粮食专业合作社粮食销售数量、销售额须经属地粮食物资局核实)及粮食产销合作、项目投资、荣誉等佐证材料。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更名等材料,随监测材料一并报送。

第十条  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县级粮油骨干企业所报监测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提出审核意见并盖章,报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一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市级粮油骨干企业标准对企业进行监测、审核。监测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发文公布认定。经监测合格的市级粮油骨干企业,继续保留市级粮油骨干企业称号,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粮油骨干企业称号。

第十二条  对因企业拆迁、重大技术改造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规模达不到要求条件的,由企业提出保留申请,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恢复可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监测意见,予以保留市级粮油骨干企业称号1年。

第十三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粮油骨干企业资格,并在2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1.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3.企业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4.发生食品质量安全、偷税骗税、坑农害农、拖欠职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5.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6.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7.未履行粮食相关法律法规义务、不服从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的;

8.近2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十四条  根据监测结果,按照《温州市重点粮油骨干企业评选标准》(附件2),分企业类型全市评选10家重点粮油骨干企业,其中粮食批发市场类2家,粮油加工类(含粮油主食加工企业和粮食专业合作社)3家,粮油经营类5家。当年申报的粮油骨干企业不参加评选,评选结果与粮油骨干企业申报、监测结果同步公示、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温州市重点粮油骨干企业评选标准

 

根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五厅局《关于打造粮食流通企业“主力军”确保粮食供应链安全的指导意见》(浙粮〔2020〕51号)有关重点支持粮食批发、加工、贸易企业等粮食流通主力军、主渠道、主平台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的目标导向,根据粮油骨干企业监测考核内容进行量化制定评选标准。

一、评选对象

通过年度监测并以粮油经营加工为主(含粮食批发市场、主食制品,下同)的温州市粮油骨干企业,粮食仓储企业、饲料企业及当年申报的粮油骨干企业不参加评选。评选与年度监测进行同步,分企业类型全市评选重点粮油骨干企业10家,其中粮食批发市场类2家,粮油加工类(含粮油主食加工企业和粮食专业合作社)3家,粮油经营类5家。重点粮油骨干企业评分值须达到70分以上。

二、考评项目和评分标准

评选实行百分制,构成项目和分值为:

1.粮油类销售量(分值30分)。年粮油销售量达到1.5万吨及以上的得30分;1.5万吨以下的,最高得25分,每降低2000吨减1分;

2.销售额(分值10分)。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得10分,1亿元以下的,最高得8分,每降低1000万元减1分;

3.粮油库存量(分值20分)。年平均粮油库存量达到1000吨以上得20分,1000吨以下的,最高得16分,每降低100吨减1分;

4.粮食产销合作(分值5分)。开展省外粮食生产、加工、仓储、购销等合作,提供协议或合同、列入粮食产销合作情况统计的,每个合作项目得1分;粮食基地面积每1万亩得1分。本项最高得5分;

5.企业荣誉(分值5分)。当年获得省级及以上各种荣誉称号,每项得2分;市级的每项得1分,县级的得0.5分;作为实施主体积极融入“五优联动”的得2分。本项最高得5分;

6.企业信用(分值10分)。根据浙江省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按档赋分,优秀10分,良好8分。中等及以下的企业不予参评;

7.日常监管(分值20分)。根据企业规范管理、粮油统计制度执行、粮食质量及安全生产检查等日常监管情况,每发现1项问题扣1分。虚报申报信息、不服从政府调控指令或本项扣分超过5分及以上的不予参评。

三、评选组织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协调处、仓储监管处、应急管理处、局纪检监察及市粮油质检站、市粮食产业联合会组成考评组开展考评工作,根据企业年度监测申报材料、日常监管情况评分,按企业类型得分结果由高到低评定10家重点粮油骨干企业。

四、结果公布

重点粮油骨干企业评选结果与粮油骨干企业申报监测结果同步公示、公布。